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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庆宝:狗头金应交国家换奖励

2018-10-24 14:23:04

近日,有新疆牧民拾得罕见的狗头金,关于牧民有没有权利自行将其买卖,还是应当交给国家,引起广泛争论。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没有丝毫争议,关键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是否属于地下埋藏物?它的权属如何依法合理加以界定?

通常情况下,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,需要经开采、选矿、提炼等环节才能见庐山真面目。而未经开采即所谓“富矿”,不属于地下埋藏物是肯定的。同样因为发现、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,其所有权关系应当是明晰的,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。

当然,发现狗头金的牧民在这件事情中并非没有权利,起码牧民应当享有特殊矿物——狗头金的发现权。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,发现人大都是将所发现物质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,后者会从评估特定物价值中,拿出30%-50%奖励给发现者本人,以示对发现者本人发现行为的肯定和褒奖。

假如牧民没有公开,自己把狗头金藏起来,时隔数年再拿出来高价卖掉,虽不会构成盗窃,侵占犯罪,但起码也会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,有关部门只要知道了事实原委,就有权将其索回。到那时,牧民再想得到国家奖励为时晚矣。

所以,此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:牧民将狗头金交给国家,牧民的发现权可以奖励形式得到国家褒奖。▲(作者吴庆宝是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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